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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意见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1日 1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渤海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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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今起,本市首个预付消费规定《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施行,直指商家在预付消费方面设定的“霸王条款”。记者昨日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今年第一季度,工商12315热线受理预付消费申诉430件,占服务类申诉总量的29.8%,呈增长趋势。

  近日,工商南开分局华苑工商所先后接到两起消费者申诉,反映在南开区“维利康”蛋糕店办理预付卡后,由于店铺转让不能继续使用卡内余额。

  据工商部门介绍,本市预付卡申诉集中在美容美发、餐饮、洗染、健身、洗车等行业,主要问题包括商家不履行服务承诺、服务质量差、停业或变更经营地址未告知消费者、卷款逃逸人去楼空等。尤其节假日,经营者普遍提高收费标准,拒绝消费者使用会员卡享受优惠服务。

  为了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起《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施行。根据意见,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签订预付类合同。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一定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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