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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该意见对经营者提出更多约束条件,可指导消费者看清预付费合同,避免上当受骗。记者 黄萱
预付费获安全保障
意见规定,经营者要在合同显著位置标明哪些是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根据交易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签订预付类合同,内容包括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事项。此外,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不得以格式条款(包括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免除自身责任,同时加重消费者责任。所提供商品和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原产地证明、收费清单,并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记载于发票、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上。
关于服务明细,经营者应保存提供至交易关系终止后满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在服务期限内,除双方约定费用外,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或增加限制条件。
遏制商家欺诈行为
很多消费者担心交纳预付费后经营者“消失”。意见指明,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如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
此外,消费者在交付费用后未接受服务,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费用后接受过服务,又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服务,可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
严格约束合同双方
经营者在服务有效期限内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缩短服务有效期限、减少承诺的服务项目、增加服务条件、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而消费者隐瞒患有严重影响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违反经营者相关制度3次以上,经劝阻拒不纠正;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营者有权解除合同。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消费者未按约定支付余款的,只可享受首次付款数额相应的优惠幅度。因经营者原因终止、变更消费卡使用的,应得到消费者同意。如不同意,应按消费者购买(支付)的费用扣除享受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额,退还卡内余额。经营者关闭、转让、合并、搬迁的,应按消费者实际购买时支付的费用扣除享受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额,全额退还卡内余额。确因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