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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设专项经费救助受伤害学生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1日 15: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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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伤害的,学校已经采取防范管理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相关责任。”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昨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预算中要安排学生人身伤害救助经费

  《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我省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要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校应投保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己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条例》还规定,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侵害、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具有危险性的场所学校应设警示标志

  根据《条例》,学校应加强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条例》为此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者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接受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干涉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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