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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钟达文通讯员王创辉、杨斯淼)楼下住户搭建雨篷,小贼通过雨篷潜入楼上住户盗窃,失主认为遭遇小偷“光顾”是由于楼下搭建雨篷所致,要求楼下住户承担责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法院判决认为,楼下住户李某应该拆除涉案雨篷,并赔偿楼上住户张某的部分被窃损失。
家里被盗告楼下邻居
李某与张某同住在石龙某小区,李某住三楼,张某则住在楼上一层。去年4月18日18时10分左右,张某的丈夫黄某锁好了门窗离开家,但快20时左右回到家里时,发现房间衣柜里第三个抽屉被打开。经点算,家里被盗现金10850元,还有手镯、戒指、项链等首饰,价值约37100元。一年多过去了,这宗盗窃案至今未破。
张某认为,自己家中被窃,住在楼下的李某也有责任。因为她断定,小偷是通过李某违章搭建的雨篷爬进自家厨房,然后再进入主卧室进行盗窃的。
2011年7月,张某先后将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和李某告上法庭。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张某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支付4000元给张某,但与李某的争议却未能成功调解。
失主断定小偷踩雨篷进屋
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勘验发现,李某房屋在张某房屋楼下,李某房屋在楼层平台的南侧还有一个小花园。2009年5月,李某在这个花园里搭建了一个雨篷,这个雨篷的其中一侧正好紧贴着张某厨房窗户所在墙壁的下方。李某雨篷顶部与张某厨房窗户下端相距仅有1.53米。而且,李某雨篷为钢筋结构,其顶部足以承载一个人的重量,李某搭建雨篷也没有履行报建手续。
张某之所以确定小偷就是通过李某搭建的雨篷潜入自己家中,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其厨房窗户下方的一个灶台上,警方找到了一个灰尘足迹。
法院:雨篷有潜在危险
法院认为,李某的雨篷属于违章搭建,且雨篷确实对张某房屋的室内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导致张某房屋被入室盗窃的危险度增加,因此李某应对张某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过,法院也考虑到,张某被盗的直接原因是小偷的犯罪行为,而不是违建的雨篷,张某声称的被盗财产价值目前也无法确定,再加上张某事实上已经从物业公司处获得4000元的赔偿,于是酌定李某向张某赔偿财物损失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