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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套取公积金两年内不得贷款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11: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快报网络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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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积金中心两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6月9日

  新快报讯记者 杨金霞报道

  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公积金中心获悉,该中心日前起草了《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对《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或建议可以在2012年6月9日前发至广州市公积金中心的邮箱。

  记者查阅了起草的两份规范性文件,发现公积金房贷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方面并未做改变: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4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贷款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此前对于公积金贷款,有明确的规定:即凡有6次以上住房贷款不良记录的均不批公积金贷款,其申请将会作退件处理。根据意见稿规定,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1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2年之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2

  住房贷款有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职工,在贷款结清2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贷款结清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其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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