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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算工伤,会否成画饼?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14: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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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邓辉林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面向社会的意见征集已结束。这意味着,暂行近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即将被新的办法取代。

  劳动者因中暑而留下后遗症甚至死亡的报道,这些年屡有报道。高温立法,初衷很温暖——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而相比旧的部门规章,这部意见稿也确有进步。比如,明确了高温天气的指标,也规定了高温环境下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时间上限。如果用人单位真能牢记“高温禁忌”,保护好暴露于高温环境中的劳动者,那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悲剧发生善莫大焉。

  良法在于行。要让好的法得到遵守,少不了有力的配套措施,这恰恰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缺失之处。新的部门规章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保障工伤认定按程序展开上却软弱无力,也没有提出相应惩戒措施来防止老板拒不负责。

  中暑怎样才能被算成工伤?其实2004年出台的《职业病防治法》已经规定工作中中暑应算工伤,但为何这一观念至今仍未深入人心?关键就看有没有完善的配套办法来保障它得到顺畅执行。意见稿提出:“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赋予劳动者工伤认定的申请权,显然是不够的。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就应该将申请工伤认定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让劳动者因担心“耗不起”而失去工伤认定的机会。在工伤认定上,还应明确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如果用人方无法证明劳动者中暑与己无关,那就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我们知道,劳动者中暑后往往就失去了保留证据的能力,如果相关规章中缺少合理的责任配置,那劳动者获得中暑赔偿的机会将十分渺茫。

  原规章实行52年来首次修订,可谓相关立法领域的一次大动作,但这次征求意见的过程显得太仓促。起草意见稿的是国家四部委,而在网上提出征求意见的只有国家安监总局,还只是向下级安监部门征求意见。其他三个部门也对意见稿作出了修改,为何不能公开接受其下属单位的评价呢?只由一家起草部门问一下下级意见,这算不上向社会征求意见吧?也不符合开门立法的趋势吧?

  我们看到,国家安监总局征求意见始于5月17日,目前就已结束。这个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不是太短了?希望有关部门不必急着出台新规,最好能延长征求意见的时间,多听一听社会各界的声音,让劳动者权益得到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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