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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商部门查处首例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1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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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 天津视窗5月29日电:从天津市工商局获悉,工商武清分局查处一起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全市工商部门自3月底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首例案件。

  天津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过程中,虽然使用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在该文本附件六“补充协议”第一条中加上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的条款。此类声明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违反《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在第三条中增加了免责依据“ A、出卖人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引起逾期交付;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引起逾期交付; C、在出卖人正常提交申请的情况下政府审批迟延”。该条款对“不可抗力”作任意扩大解释,扩大了经营者的免责范围,减除已方其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剥夺了他人的法定权利;在第八条中增加了“由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府行政命令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房屋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该条款剥夺了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了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不经协商,擅自变更原设计,剥夺他人法定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至案发时使用该合同文本,已销售出200套商品房,面积17585平米,金额9671万元,每平米销售均价5500元。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为了资金回笼,是以成本价销售的,没有违法所得。(通讯员王毅鹏 袁弘信)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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