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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五楼邻居李某搬到儿子家居住后,用木板将包括厨房、阳台在内的120平方米的房屋分成16份,并买来16张上下位床铺,租赁给了32名打工者居住。由于人满为患、上班时间各不相同,“群租客”在楼梯口大小便、直接往下丢垃圾、深夜仍打打闹闹或洗洗涮涮等情况每日都有发生,给我们的生活、休息带来了极大麻烦。请问:我们能否要求解散这些“群租客”?
李倩等11人
你们有权要求确认群租合同无效,解散“群租客”。
一方面,本案群租当属违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李某将120平方米的套房加以分割并出租给32名打工者居住,既改变了原设计的最小出租单位——房间,厨房、阳台也成了出租对象,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大大低于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5平方米的标准,明显与之相违。同时,李某与“群租客”为一己之私,置邻居利益于不顾,当属恶意串通的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本案群租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五)项分别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正因为本案的群租合同为法律所禁止且已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决定了李某与“群租客”的租赁合同无效。
再一方面,本案群租合同还侵犯了你们的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群租客”的行为不仅不能方便生活,反而给你们造成了极大麻烦,决定了他们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第四,你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因自己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均可成为原告,你们虽不是群租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群租的直接受害者,自然当属其列。
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