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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5月25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享受廉租住房的租金配租保障,可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房管局印发的一份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中了解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的第4个月内,申请户应当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复核。经复核,申请户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根据《细则(试行)》的精神,申请户签订租金配租补贴意向书、签收《住房出租人告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自行租赁住房。申请户在6个月内未自行租赁住房、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细则(试行)》还指出,申请户在租金配租期间,发生增加住房、家庭迁离本市、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等情况的,应当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变动情况。不及时申报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就复核及退出的具体步骤,《细则(试行)》明确,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的第4个月内,申请户应当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复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愿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租金补贴协议期满后,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对于配租期间违规行为的认定,记者从《细则(试行)》中获悉,申请户在租金配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与住房出租方签订虚假租赁合同,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将租赁住房转租或者转借的;将租赁住房作为非居住住房使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内居住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的;租赁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的;未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细则(试行)》,对发生违规行为的申请户及其住房出租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分,并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中予以约定:当面训诫,限期改正;中止发放租金补贴;在适当范围通报其违规行为;解除租赁补贴协议,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租金补贴;取消申请户5年内申请本市各类住房保障的资格;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拒不服从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