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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陈梅莹 林钦) 近日,年近七旬的尤老伯拿着一张20年前的“养老金保险证”来到漳平市工商局12315台请求帮助。
原来,1991年,尤老伯向漳平某保险公司购买了3份养老金,一次性缴纳保费903元及丧葬费保费50元。当时,业务员口头承诺:20年保期过后,尤老伯每月可从保险公司领取30元的“分红”。由于尤老伯不识字,并未留意“养老金保险证”上注明了“预定月领金额按保险合同第11条支付”。
2011年,20年保险到期后,尤老伯到该保险公司领取“分红”,却被告知每月只能按903元的现行银行存款利息给予支付,尤老伯一下子糊涂了,20年的时间等来的却是每个月几元钱的“分红”?纠纷拖了一年多后,他向工商部门求援。
经12315台工作人员调查,尤老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确有“预定月领金额按保险合同第11条支付”字样,保险合同第11条规定:月领金额按保费的现行银行存款利息支付。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找到经办业务员,不能查证当年是否有承诺“每月30元分红”一说。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一次性给付标准”付给尤老伯3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