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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保险产品不得在农村销售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10: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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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5月22日讯 记者辛红 保监会日前就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发出通知,要求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

  通知明确了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的要求,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

  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其申报的每一个投资型保险产品分别设定从销售开始到结束的销售期限和销售区域。销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投资型保险产品不得在县(含县)以下行政区域销售,但市辖区除外。

  在收益率方面,通知规定,公司应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从防范风险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

  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服务电话专线,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投保、索赔以及产品咨询服务工作。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应对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终止情况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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