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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小区外摆摊被收费 物业、业委会:小区公共用地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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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记者 唐柳凤) “我们在小区外的道路摆摊,物业凭啥收费?”近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澳华花园小区外摆摊的一些业主向记者反映,大约10天前,物业开始向他们每位摆夜市摊点的摊主收取每晚3元至5元的费用,他们觉得此举不合理。

  邓女士说,她是澳华花园小区的业主,1年多前开始在小区外的道路上摆摊卖东西。之前,在这里摆摊是不需要交费的,但最近物业公司却派保安向他们收取每晚5元的费用。对此,她和其他摊主都感到不解:其一,这是小区外的道路,应该不属物业公司管辖;其二,即使该路段是小区的公共用地,也是业主们掏钱买下的,物业没权利收费。

  昨日,就邓女士等人的疑问,记者采访了该小区一期物业负责人黄明来。他解释说,业主们摆摊的地方,位于小区的红线图内,是小区的公共用地。长期以来,摆摊产生的垃圾,是该小区保洁人员义务清运的。本着谁受益谁付钱的原则,他们经过与业委会商定后,决定对这些夜市摊点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用于补贴保洁员,剩下的全都上缴给业委会,放入业主公益基金里。

  就黄明来的说法,澳华小区业委会主任黄举鹏表示认可。对于业主们提出的“公摊面积业主已掏钱购买”的说法,黄举鹏解释说,小区公共用地是所有业主都有份的,现在部分业主摆摊受益了,自然就该缴纳相应费用提供给其他未占用的业主,就像有小车的业主也要支付占道停车位一样。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南宁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物价局只对位于市政道路内、有占道行为的业主,设定收费标准。该小区的路段不属于市政道路,并且只是临时性占道,因此,不在物价部门的监管范围内。只要其经过业委会等能代表业主的部门同意,是可适当收取的,不需向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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