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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山区委、区政府印发了《金山区区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办法(试行)》,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区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增强区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理念,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水平,促进工作有效落实,推动金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该办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从严管理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办法中所称“有错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行使职权,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而“无为行为”是指不作为,不履行或不准确、不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
办法中还阐述了“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与适用”、“问责的启动与程序”和“问责结果的运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