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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违规列支公关费招待费 网友表示失望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6日 1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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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日前公布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下称国寿广州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会计账目“业务招待费”项下的事项未真实发生,以及发放“定额公关费用”用于维护银保渠道,广东监管局责令该分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

  对于“不实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国寿广州分公司在陈述申中辩称“此类费用是团队或个人出于避免客户投诉升级到监管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而花销的业务招待费用”。

  针对这一行为,在保监会处罚决定中表明,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较轻的,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广东监管局责令国寿广州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国寿广州分公司“给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账外激励费用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国寿广州分公司陈述中申辩称市公司银保部根据城区两个经营单位的业务规模下拨一定额度的销售费用(即定额公关费用,“公关费用”是公司销售团队的习惯用语),该项费用主要是用于团队内部的活动方面,并不属于给予银行工作人员账外激励费用行为。

  经广东监管局核查以及相关《事实确认单》及材料报表显示,国寿广州分公司申辩的定额公关费用“主要用于团队内部活动”的说法不属实,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监管局决定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詹泽强、杨永聪分别作为国寿广州分公司分管银行保险业务的副总经理、银行保险部经理,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国寿广州分公司陈述申辩称直接责任人为费用报销人和费用报销岗位人员,银保部门的费用管理不属于市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不应追究其责任。

  经监管局核查,国寿广州分公司于2011年1-10月公关费用累计发生金额数额较大,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分管副总经理不论是否管理银保业务推动费用的决策,均有责任保证银保业务的合法开展。国寿广州分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监管局决定分别给予上述二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处罚一出,网友纷纷表态支持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的决定。

  有网友表示,面对此次事件和之前报道的中国人寿销售误导难根治问题,中国人寿更应该以此为鉴,加强内部的监管,堵塞管理漏洞。面对这次事件,肯定会令中国人寿在消费者心中产生负面的影响。

  也有网友表示,中国人寿作为中国四大上市保险企业的龙头,出于对股东和社会的负责,应该在监管上更加严格,对于各项费用的开支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而在庞大的业务量上,中国人寿的内部资金管理问题更容易出现漏洞,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市场监管体系方面,由于体制的影响,行业自律管理一直未被重视。随着我国保险竞争的加剧,保险行业的管理规范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本次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对中国人寿的处罚决定,无疑是对保险业敲响了一次警钟,对于其他险企来说,这次处罚也说明了我国在保险监管上的处罚力度在不断加强,对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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