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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经营木片加工厂的任某找到张某,说自己手头紧想贷款,要求张某做个担保,张某答应了任某的请求。任某以购买木材为由从农村信用社借款20万元,张某作为担保人。借款后,任某就与信用社协商,用这笔钱归还了他在该社的旧贷15万元,款项只是在任某的账户上过一下,剩余的5万元任某购买了木材用于生产经营。2012年2月份,任某未能如期还贷,信用社便将任某和张某告上法庭。
近日,山东省惠民县法院一审判令任某偿还信用社借款20万元本金及利息,张某对借款中的5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案释法
借钱用于它事担保人无责
法院认为,任某和信用社背地里协商,将其中的15万元用来偿还旧贷本息,这是对主合同的重大变更。这种变更加大了担保人的风险,应当取得担保人张某的书面同意,没有担保人的书面同意,虽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担保人就此获得免责权。因此,张某有权对偿还旧贷的15万担保责任说不,对符合借款用途的5万元借款则应承担保证责任。
(刘萍 焦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