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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解案当事人同意可缓立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1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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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福州5月10日电 记者吴亚东通讯员林斌 邱何娟 今后诉至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将采取诉前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三种诉调衔接形式。记者今天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其核心在于调解衔接和司法确认。

  据了解,按照三方的联合意见,诉前调解即未经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立案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发出诉前调解建议书;邀请调解、协助调解,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工作人员或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亦可邀请工会工作人员或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即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进行调解。

  三方商定,对经工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确认决定书》,赋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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