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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记者刘轶琳5月10日报道:上海市教委、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市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共8家职能部门日前制定印发了《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并于本月起施行。
基于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是学员与培训机构双方在“教育培训服务期”内的预付款和预收款,上海将对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管,由开户银行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学杂费收取和使用进行第三方实施监管。为确保制度有效实施,切实维护教育培训机构的声誉和保障消费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为消费者开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统一发票。
这项《暂行规定》旨在为规范和促进上海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法人财产不受侵害,维护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上海教育培训机构中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