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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记者刘轶琳4月12日报道:为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今天宣布,将从5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须及时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缴入专用账户。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未及时足额缴入专用账户的,视作挪用办学经费,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要求,教育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的,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应依法优先用于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另据了解,本市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