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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8日,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昌鱼)在公告了其因信息披露违法问题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在历经一年半后的2012年2月17日,公司才再次公告被证监会处罚的信息。但是此次公告仅提及“调查认定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有关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及其他事项。公司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有关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并未公布违规的具体细节。时至今日,ST昌鱼再无发布公告提及相关信息。
对此,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指出,ST昌鱼2012年2月17日公告中,没有公告具体违规事项内容,使得所有的投资人或相关专家无法得知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和程度,这一举动反映了武昌鱼即使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后,仍旧没有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这样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完整”,及该公告承诺的第一句话“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该公告涉嫌违反“完整”一词规定或承诺的要求。
“试问,在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4号的内容中,已经包含了ST昌鱼违规的具体事项、原因、违规时间、性质、参与主体等信息,为何公司不完整的公告处罚决定的内容,继续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和其自己承诺对信息发布完整的要求?这让我们认为,武昌鱼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应当好好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进行深入的学习,避免再次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事宜。”吴律师表示,虽然证监会网站上披露了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但是这并不能豁免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做到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义务。
虽然这个公告信息内容仍然不清楚违规的具体细节,但法律上赋予股民的权利却不会因此而停顿。根据法律规定,ST昌鱼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证监会的处罚文件成为股民索赔的前置条件。对此,2012年4月11日,本报“金融315”栏目文章《2012年证监会开出虚假陈述第一张“罚单”ST昌鱼双重虚假陈述股民损失惨重》发布后,引起较大反响,越来越多的受损股民加入到索赔队伍中。
《投资快报》再次提醒广大股民,符合条件起诉ST昌鱼的投资者分两类:一类为,如果您是在2010年6月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在2010年10月11日之前卖出股票而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其损失可估算为买入价减去卖出价乘以持股数量。另一类为,如果您在2010年6月8日之后一直持有股票或者在2010年10月11之后才卖出股票,此时投资者的损失估算方法为买入价减去基准价5.59元,即买入价格高于5.59元,即可索赔。此外,本案管辖法院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截止到2014年2月16日。
根据记者粗略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上百位投资者提出索赔意向,涉及金额超过2000万元,而更多的投资者正在加入索赔大军。第一批受损股民已经将起诉书递交到法院,《投资快报》将继续跟踪报道,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