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姐弟上庭争房产法官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14: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昆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讯 首席记者雷晴报道 “按第一序位的法定继承原则,我们姐弟俩都有继承权,这房产应为我二人共有。”为争父母留下的一套位于翠湖边的房产,姐弟俩闹上法庭。五华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为推进“庭审走进民众”活动,法院将庭审搬到云南财经大学,上百学生旁听此案审理。

  杨莉(化名)和杨刚(化名)是姐弟俩,几年前,父母相继过世,留下翠湖北路先生坡一处面积93.89平方米的房产。姐姐杨莉称,父母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上述房产应由他们姐弟俩作为第一序位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父母离世后,弟弟杨刚一直住在该处房子里,她多次与弟弟商量分割房产的事情,弟弟都不同意,执意要独占该房。无奈之下,她只能不顾姐弟之情,将弟弟告上法庭。

  “作为子女,我们姐弟俩均未表示过放弃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姐姐的说法,弟弟的代理人提出异议。这套房产是父亲单位的房改房,1999年母亲过世,在母亲过世后的第3年,也就是2002年,父亲取得了这套房改房的产权,因此这套房不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只是父亲的个人财产。而父亲过世前立下遗嘱,指定弟弟一人作为此套房产的唯一继承人,遗嘱进行了公证,合法有效。“被告杨刚一直以来都与父母住在一起,照顾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房屋理应由被告继承。”

  对此,原告并不同意,其代理人认为,单位上的房改房产权办理滞后,虽然房屋产权是在母亲过世后3年取得,但这套房产仍应是原、被告父母的共同财产,不是父亲的个人财产。父母去世,原告作为第一继承人,应该有继承权,和被告一起继承这套房产。

  开庭前,法官提前做了调解工作。法庭上,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房屋由弟弟杨刚继承,杨刚支付给姐姐杨莉16万元,调解协议签订时,杨刚先支付2万元,余下的钱3个月内支付完毕。

  “我觉得原、被告都是一家人,亲情是无价的,没有必要为一套房产丢了亲情。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握手言和,这样既解决了问题,也不伤姐弟俩的感情,这是最好的结果。”庭审结束后,一名旁听的学生说。

热词:

  • 姐弟
  • 调解协议
  • 法官
  • 上法庭
  • 被告
  • 父母
  • 共同共有
  • 继承法
  • 法院
  •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