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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医保最高赔付19.8万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 16: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汕头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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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陈静莹)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决定》,规定参保人在参加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期间,一个社保年度内承保人对每个参保人的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9.8万元(含19.8万元)。

  据悉,高额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重病医疗费用,是指高额医疗费用中扣除承保人赔付金额和个人自付金额之后的部分。参保人在参加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期间享受以下待遇:单次住院就医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部分,承保人赔付90%,参保人自付10%;一个社保年度内多次住院就医的,每次住院就医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部分,承保人赔付90%,参保人自付10%,但一个社保年度内承保人对每个参保人的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9.8万元(含19.8万元)。

  参保人申请重病医疗费用补助的,应当自其出院之日起18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提供参保人本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明细清单等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参保人按照以下标准享受重病医疗费用补助: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给予50%的补助;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在10万元至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给予40%的补助;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在15万元至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给予30%的补助。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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