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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500万元并没赚到高利息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 04: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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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年男子张,经商发家,是朋友圈内名声在外的有钱人。因为闲钱充裕,2009年年初,一家企业找到张,欲借50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

  “借钱可以,但利息咱们得好好商量一下。要是低了,这钱我可不借。”张称,自己放款存在不小的风险,为此提出500万元的月息为4%。因企业着急用钱购买原材料,对于高息也只好同意。2009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2009年10月15日还本付息,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此后,张借给企业500万元。2009年8月,企业依约支付给张一个月的借款利息20万元。但此后,无论张如何催要借款,对方不仅迟迟不还,甚至连之前承诺的利息也就此拒付。

  为此,张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偿还500万元借款、支付295万元利息,并承担至偿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认为,张提供的《借款协议》等足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并且两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对于4%的月息要求,法庭当庭予以驳回。根据法官解释,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明确限制,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终,判决企业返还张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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