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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4月30日消息:继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沪深交易所昨天双双就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征求意见,新增上市公司退市条件,完善恢复上市标准,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
业内专家表示,现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等弊端,未有效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新版”退市制度趋于严格,为绩差公司敲响警钟,将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沪深交易所的征求意见稿中,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体系,新增的退市条件主要涵盖4大方面,分别是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关于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退市条件、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
此外,沪深交易所将建立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应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据介绍,公开征求意见完毕后,沪深交易所将在吸收各方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修订,经批准后正式对外发布,并及时制定相关配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