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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得到法律保障。27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巴吉才指出,《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对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是一个开端,更重要的是要群策群力、始终如一地把《条例》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条例》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要真实反映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意志,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根据《条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等均在协商范围内。《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具体开展时的人员代表、内容及流程等也作出了规范,明确当企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时,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按程序开展协商。
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企业不得拒绝协商、不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如有违反,企业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取消荣誉权等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职工方不得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干扰协商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伤害协商代表或阻挠其他职工正常工作。(记者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