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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为何让人不放心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19: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潮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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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扬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以来,国家版权局已收到书面意见400多件。4月25日,国家版权局首次集中回应了各方质疑和争论。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及延伸管理引发的“被代表”质疑,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解释说,著作权集体管理及延伸管理正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因为大量著作权人未“被代表”,已经付出了惨痛教训。他举例说,谷歌数字图书馆将中国作家的20余万册图书进行扫描,但因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文著协)无法代表所有权利人,很多赔偿费拿不到,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4月26日《北京日报》)

  著作权集体管理确有其必要性,就像分散的消费者需要一个消费者协会来帮助维权。举个简单的例子:某报转载了某个作者的一篇文章,却一时联系不到作者,在此情况下,报社将稿费转交给文著协,再由文著协转交给作者,显然是简便可行的办法。正如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所说,把权利人难以行使的一些“小权利”集中起来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帮助其管理,有利于著作权的保护。

  基于此,这些年来,文著协、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集协(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影著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成立,并发挥了有目共睹的作用,比如文著协代表著作权人与谷歌谈判,带领作家向百度文库“宣战”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为何引发“被代表”的质疑呢?主要是修改草案规定了“延伸管理”的内容,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比如多数音乐人与音著协签约,让其代理著作权,那么其他少数音乐人的著作权也就由音著协代理。这种“延伸管理”有其良好初衷,扩大了著作权代理保护的覆盖面,但问题是,有些著作权人并不乐意被代理,没有授权而代理显然是越俎代庖,即便出于好意也于理不合。

  说到底还是信任度和公信力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名称上虽有“管理”二字,但其角色定位和立身之本应是为著作权人服务,其公信力取决于服务质量。毋庸讳言,眼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不少,对此王自强司长也表示认同。举个著名的例子:音著协代表音乐人收取卡拉OK版权费,一度闹得沸沸扬扬,但最后,音乐人分得的版权费还不到全部收费的一半,最大的“利益均沾”者竟然是有关主管部门下属的文化公司。如此“集体管理”,著作权人当然有意见,尤其让吃过亏的音乐人不放心。

  作为非营利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至少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信息公开透明,你向作品使用者收取了多少版权费,你自己提取了多少管理费,管理费提取比例是否过高,都用在哪里,这些信息应向著作权人公开并解释清楚;二是切实帮助著作权人维护权益,积极向作品使用者索取版权费,并将收益主动转交给著作权人。而日前情况是,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越权乱作为,有的不作为,只收费不服务,版权费分配不合理,管理费使用不透明,官僚化倾向明显。如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公信力自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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