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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缴满15年 即可领取养老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21: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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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退休年龄而缴费期限未满非深户参保人也有望享受到与深户参保人同样的权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与草案修改建议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二审”。

  开门立法收集公众意见5000多条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本着“开门立法”的原则,在“一审”的基础上,今年2月条例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天的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市民意见和建议5000多条。此次“二审”稿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了大幅修改。

  比如,有市民提出条例“一审”稿限定只有户籍参保人才能继续缴费,这对非户籍的来深建设者不公平。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民提出的意见是合情合理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将继续缴费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了非户籍参保人,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年终奖不计入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各方关注的一个问题。《草案修改建议稿》维持了“一审”稿规定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到13%,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8%不变。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解释说,上调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对深圳的影响。

  《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将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限定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不计入缴费基数。

  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偿顺序优于担保债权

  加强对职工养老权益的保护,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清偿顺序优于担保债权,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用人单位拒绝接受社保稽核,并经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也由对单位罚款修改为更有益于职工的条款: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20%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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