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著作权法》媒体互动会举行 分歧仍在继续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2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著作权法(草案)3月底一经推出,便被音乐人视为一部“恶法”。早前,在由宋柯发起的唱工委大会上,音乐人们声称退出音著协,要求修改46、48条,删除60、70条。昨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著作权法》草案中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解读,但另一位与会嘉宾宋柯认为,他的解读过于片面,两人无法达成共识。王自强强调草案还有修改可能;宋柯则透露,为摆脱音著协的垄断,接下来将申请成立新的版权集管组织。

  王自强司长解读草案

  这次讨论集中的仍旧是46、48、60、70条规定。如,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一说法引起音乐人的异议。

  王自强说,“这次有两个变化,一个变化是把‘作者声明’取消了,二是增加了三个月的。对首录的,别家公司在三个月以后才能用。”为什么是三个月?王自强解释称,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等规定都是三年,但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的规定是被强势著作权人给左右了,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这一家越滚越大,小公司越滚越低”。为了避免这一现象,选择以三个月作为期限。

  针对60、70条提出的由集管组织代理版权权,王自强表示,如果作者的某些权利不被代理,会产生市场乱象。他称:“集体管理是在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利难以行使或者说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组织来维权。著作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在广义范围内被众多的经营性市场主体在使用,但不能知道谁在使用,也不能控制,也不能因为被使用而获利。”

  宋柯提出自己意见

  唱工委代表宋柯也现身互动会参与讨论,宋柯说:“我听出来,对这几条您觉得还是挺满意的,因为利于传播者和使用者,但是我首先要说的是,目前权利人是处在最恶劣的环境,我们不能否认这一点,这是为什么我上次在研讨会上就说了。我当时说得非常清楚,为什么这个法出来以后,以前侵权的网站都跳出来反对,音乐人、作家这些权利人也跳出来反对,我觉得,不是大家没有道理,我们天天在研读相关的东西,包括国外、集体管理组织等等。这次修订的草案,我认为还是没太考虑所有权利人,我指的是所有权利人,不是光唱片公司的利益。”

  同时,宋柯认为,新法让音乐人和小公司死得更快,“目前,作曲家真正的收入来自于第一次首录高额预付金,预付版税,如果这次是这样规定的话,我估计没有唱片公司或者歌手愿意给作者付一次性高额首录权,因为没有保护。而如果以后都过三个月收这些钱,那这些作者都要死。我做这行,我真正起家是因为朴树,朴树没有被几大公司垄断,但是现在,如果三个月朴树所有的歌没通过我同意而被翻唱,我这个小公司就死掉了,所以我觉得,新的46条完全没有考虑一些行业规律”。至于60、70条,他认为过于倾向于集体管理组织,但目前都是版权局下属单位,宋柯希望有第三家监管组织出现。

热词:

  • 著作权法
  • 宋柯
  • 媒体互动
  • 权利人
  • 音乐人
  • 著作权人
  • 分歧
  • 朴树
  • 草案
  • 集体管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