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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火灾隐患举报有门路
举报电话96119;邮寄书信;微博http://weibo.com/u/2249040870
清远日报讯(记者彭博 通讯员王凯林浩文)4月24日,记者从市公安消防局获悉,我市于2011年10月依托市消防局设立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该投诉中心运行半年来,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72件,累计消除火灾隐患212处,对其中42个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了行政处罚,为社会各界参与消除火灾隐患搭建了平台,形成了百姓举报投诉与消防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良性互动局面。广大市民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拨打举报热线96119;书信邮寄清远市凤鸣路5号区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访问清远市公安消防局新浪微博进行网上举报http://weibo.com/u/2249040870;登录广东消防网进行在线举报http://www.gdfire.gov.cn/。
同时,消防部门提醒,举报人员应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消防部门将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举报人颁发奖金、证书。
相关链接: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主要涉及范围
火灾隐患投诉举报范围主要是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