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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06: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亚心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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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心网讯(记者宗合报道)4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进行分类施保。

  《通知》规定,城市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新增15元;农村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新增12元;城市低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新增15元;农村低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新增12元。该《通知》实施时间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乌鲁木齐为例,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家庭中60周岁以上城市老年人,在271元∕人·月的基础上,如果再新增15元,就可以得到286元的补助。

  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所需资金按要求由各级财政负担,即“乌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负担65%,自治区负担35%;克州、和田、喀什地区自治区负担100%;其余各地州负担30%,自治区负担70%”。

  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地要对享受分类施保的低保家庭,加强管理,建立跟踪检查制度,随时掌握其家庭成员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月低保补差标准,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据了解,新疆城市低保工作起步于1998年。农村低保于1999年在鄯善县开展试点,2006年扩大至克拉玛依、福海等13个县市,2007年下半年全疆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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