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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袁定波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直接目的。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合理配置职能机关职权,彰显刑事诉讼活动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理念,中国刑事诉讼法高度重视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今天在第七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作主旨发言时表示。
黄尔梅说,分工负责是正确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系的基本前提,有利于充分发挥职能机关专长、作用和责任,也有利于规范权力行使。互相配合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肩负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诉讼任务的客观要求,有利于避免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行其是的弊端。互相制约有利于公检法互相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偏差,把好刑事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黄尔梅强调,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不同阶段诉讼程序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了职能机关的职权;拓展诉讼监督范围,增加诉讼监督内容,加大了权力制衡力度;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任务,并通过完善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证据制度、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强化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完善审判权,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调整了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部分内容,专门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明确了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