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王翠 龚晓明 四川在线记者 曹实秋)“当王英收回出租房屋时,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便已解除。王英应返还剩余租期的租金、押金。”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8岁的广东男子李成说,他于2009年4月16日与王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青羊区锦里西路107号锦江时代花园的一套房屋用于经营生意,随后,李成支付了押金1万元和两年房屋租金14万元。不料,租期未满两月,李成经营的生意出现重大变故,遂于2009年6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同年10月,王英发现此事后,立即撵走次承租人,将该房屋出租给另一家公司,并收取两年租金21万。此事发生后,李成多次要求王英返还押金和剩余租期的租金,均被王英拒绝。
王英认为,李成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她同意即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系重大违约行为,她有权收回房屋。虽然现该房屋已转租他人,但她与李成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解除,因此,她有理由拒绝返还押金和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成未经王英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王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即当王英收回该房时,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虽然李成违约在先,但王英在收回房屋出租给他人,并于2009年11月7日收取租金,没有再产生实际损失,故李成应向王英支付2009年4月16日至2009年11月7日期间费用,因李成已支付租金14万元,则王英应退还李成剩余租期的租金100780元。另外,10000元押金应在退房时一次性退还给李成。(文中人物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