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返还债务后,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擅自将法院裁定查封的经营场所转让给他人。日前,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4月5日,市民范某因借款纠纷案被崔某诉至法院,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范某于同年5月20日前返还借款7万元,6月30日前返还借款8.7万元。2007年5月22日,范某没有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崔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年8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范某名下一洗浴中心的全部财产。
2007年11月10日,范某擅自将该洗浴中心转让给他人经营,并逃匿躲避债权人及法院执行。
2011年10月25日,范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