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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突发精神病闯入火锅店行凶 老板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6日 19: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成都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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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突发精神病,冲进火锅店将食客杀害,火锅店老板有没有责任?日前,都江堰开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案,法院最后判定,火锅店老板不能预见,也不可能制止凶案的发生,因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8月14日,何某约了几个朋友在都江堰市江安河边的火锅店吃饭,被火锅店老板苟某安排坐在店面外的江安桥河边。18时许,溜达到火锅店附近的范某正好注意到了何某,他突然用随身携带的双刃匕首朝何某胸、腹及四肢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火锅店老板苟某连忙报警,并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何某因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范某被抓获后,法医鉴定他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当日行凶杀人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成都中院判决范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6344.75元。

  去年12月21日,死者家属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火锅店老板承担因餐桌摆放不规范,为范某实施犯罪提供便利,以及在案发时未尽到提醒和安全保障职责而导致何某被害的法律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30922元。

  经审理,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规定,何某的死亡系范某杀害所致,范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苟某夫妇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火锅店,无法、事实上也不可能预见作为行人的范某会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行为,更没有能力现场制止该凶杀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夫妇俩履行了报警义务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故他们不存在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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