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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民调解协议经确认等同于法院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0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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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3月3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9日)发布第一个有关《人民调解法》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30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与不经过确认有何不同?司法确认是否要收费?怎么申请最快捷?哪些情形法院不予受理?哪些协议法院不会确认?

  【焦点一】“人民调解协议”经不经过法院司法确认,有什么差别?既然已经达成协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确认,已经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还有必要再跑一趟法院吗?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分析,法院的确认决定使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发生了根本变化。

  蒋惠岭:确认之前是作为合同来对待,确认之后就作为法院的裁判一样的对待了。

  等同于法院裁判意味着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做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