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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2012年4月泰来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古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古某某在泰来县新概念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孙某熟睡之机,将孙某放在包房电脑桌上的苹果4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古某某到泰来县正大手机卖场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刘某,赃款被古某某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案发后赃物返还被害人。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古某某自愿认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返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