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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重点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控股项目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2日 13: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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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余瀛波

  国务院办公厅4月19日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清理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清理擅设审批等事项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具体清理内容包括: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严格规范央企招投标

  《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要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意见》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

  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意见》提出,要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其中包括: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和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意见》要求,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本报北京4月19日讯

责任编辑:冯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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