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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2日 01: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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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下转A26版)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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