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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征民航发展基金新规未征民意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10: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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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记者吕楠芳

  17日财政部正式宣告机场建设费“寿终正寝”,不过,取而代之的民航发展基金开征,新规定将执行至2015年年底。在反对收取机场建设费的人们看来,这种做法可谓“换汤不换药”。记者采访多位航空业内人士及律师发现,民航发展基金这一新鲜出炉的收费项目并不被看好,甚至被质疑不具合法性。

  解读新规

  名称变了收费依旧

  1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新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成为民航发展基金,旧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公布的《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港澳台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公司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均需按照该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基金缴纳标准为国内航班每人次50元,国际和港澳台航班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记者17日从多家航空公司了解到,这一标准与现行的机场建设费收取标准一致,只不过是换了个名称。

  基金管理仍未提及

  据了解,机场建设费从1992年开始征收,迄今已经20年。最早是在温州永强机场收取,原因是温州机场并非国家投资,后来国内机场为了各自收益都随之开征了机场建设费。直至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作为“国内航班另收50元,出境航班另收90元的机场建设费”的依据。

  根据有关规定,机场建设费一半上交国家财政,然后再返还民航总局用于机场补贴;另一半则留给地方政府做机场建设的投资,大多由地方发改委统一管理。财政部每年都会公开部分的收入及支出数据,但具体支出去向不公开,因此导致民众质疑机场建设费资金去向。

  而如今,新《办法》则规定了民航发展基金的大致使用范围。除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办法》首次提出民航发展基金将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民航发展基金还将支持民航节能减排、通用航空等领域的发展等。

  然而,对于民航发展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办法》中仍未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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