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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薛长福报道 近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全省“一书两证”的核发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到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核发,《办法》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余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的方式。《办法》同时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的程序、审核内容、管理要求、应明确事项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办法》规定,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土地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不得批准土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办法》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递交的材料、办理的程序、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红线等内容作出详细说明。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同时,《办法》对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规划设计要求、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及相关附件等内容作出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