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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的“春天”不会因修法而改变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15: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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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引起了音乐界的争议,遭到了许多知名音乐界人士的“口诛笔伐”,甚至有网友戏言,“内地音乐将进入翻唱时代”。其实,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并不鼓励也不会导致肆意翻唱行为的泛滥。而且,修法符合国际潮流

  于波

  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该条涉及到的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问题。

  目前,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法律为什么要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该许可是否会导致肆意翻唱行为的泛滥?问题的澄清,一方面需要探究立法的本意,另一方面需要厘清翻唱与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之间的关系。

  目的在于防止音乐发行垄断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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