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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引起了音乐界的争议,遭到了许多知名音乐界人士的“口诛笔伐”,甚至有网友戏言,“内地音乐将进入翻唱时代”。其实,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并不鼓励也不会导致肆意翻唱行为的泛滥。而且,修法符合国际潮流
于波
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该条涉及到的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问题。
目前,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法律为什么要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该许可是否会导致肆意翻唱行为的泛滥?问题的澄清,一方面需要探究立法的本意,另一方面需要厘清翻唱与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之间的关系。
目的在于防止音乐发行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