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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更好履行社会监督职责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12: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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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是一部与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部重要法规,该《条例(草案)》近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此,“深圳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学术沙龙日前在深圳大学举办,与会者围绕着《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具体条文的修改和完善展开了热烈而深入讨论。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问题。目前草案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草案第20条规定了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在第26条又规定了对于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除了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还要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两条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规定不够清晰,草案规定只有深圳户籍的人员在退休时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补缴至十五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对于在深圳累计缴费满十年不足十五年的,根据国务院有关养老保险转移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是可以在深圳领取养老保险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这类情况也是可以补缴的,但草案对此没有规定。

  保险基金的监督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两种监督形式,一是人大的监督。人大可以听取和审议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执法检查等,行使监督职权。但深圳立法仅规定了人大只可以听报告,至于其他权力没有规定,严重缩小了人大的监督范围和手段。《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第二种监督形式是社会监督,由非政府人士组成监督委员会,可以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但草案对社会保险的社会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对监督委员会的审计权力、公开权力都没有规定,让社会监督有其名无其实。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保命钱”,所有权、使用权应该归缴纳主体,但主体既不知道钱是如何花的,也无权决定钱应该怎么花,实施社会监督是正当的行使权利,立法应给予充分的保障。鉴于目前社会保险共有5个险种,每个社会保险种类都涉及到大量专业性复杂问题,深圳应该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有所作为,成为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更好履行养老保险社会监督职责。同时社保经办部门应积极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条例只是规定社保部门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但定期是多长时间,在哪里公布,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对社保机构的法律责任仍需强化,尤其应明确规定社保机构不公开信息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研讨会还就草案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讨论。

  (翟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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