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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昆明西山区法院刑事法官到海口办事处职工俱乐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数百人参与旁听此案。因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法庭上,两名被害人当庭为被告人求情轻判。“事发当天,要不是我骂他,他也不会打我,希望法官对他轻判。”西山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处被告人缓刑。
去年10月18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武某、王某酒后租用一辆银色微型车到海口和伟有限公司(云南磷肥厂路口)出口处,将和伟公司拉矿的道路堵塞。和伟公司负责人李某到现场处置时与武某、王某发生口角,当时,昆阳镇的陈某刚好到和伟公司买矿,陈某和李某一起来到堵路现场看情况,听见对方骂难听的话,陈某冲过去,与武某、王某打了起来,最终,陈某将二人打翻在地。导致武某左眼眶皮肤裂伤,构成轻伤;王某急性颅脑损伤,构成重伤。第二天,因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冲动性和严重性,陈某到海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事情发生后,陈某的妻子主动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前天,最终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主动投案、认真交代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具有从轻和减轻情节。法官当庭作出宣判,犯故意伤害罪,陈某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
(柏立诚 李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