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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公路乱收费须明确政府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6日 00: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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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圣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4月13日 新华网)

  仅仅通过收费权转让,将政府还贷公路变身为经营性公路,一条公路就能平白无故多收10年过路费,巨大利益空间让一些地方政府竞相将还贷公路违规转让。

  有关部门曾在2006年暂停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随后又在2008年推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明确“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不得转让”,并将延长期限从10年改为5年。由于该办法事实上并没有对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转让设置有效障碍,以收取公众过路费为目的的违规转让依旧盛行。

  去年五部委启动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整顿后,很多地方非但未对此提出整改意见,相反却以体制调整、资产重组、有利融资等名义继续违规转让。此番五部委下发关于禁止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的通知,再次表明了中央对于治理公路乱收费的决心。但由于禁止的范围仅限于“违规转让”,政府还贷公路会不会阳奉阴违,还有待观察。

  政府还贷公路应该而且必须是公益性的,收费足够还贷就该立即停止收费。在常理上看,政府还贷公路转让本身就很怪异。因为,所谓经营无非就是拦车收费。之所以那么多政府还贷公路被转让,无非是要延长收费期多收费,不转白不转而已。结果就是,收费公路无有尽期,收费公路比例居高不下。

  放眼当下收费公路现状,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还贷公路可能存在不能如期还贷的问题,但这绝对只是极少数。就算出现,也应该由政府财政买单以维护政府公信,而不应继续延长收费期限。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还贷公路转让,并不是在报批程序上完善就算合理合法的。只要继续开着政府还贷公路可以转让的口子,转让行为就不会停止。

  公路本来就应该是公益性的,收费公路过多、免费公路过少,意味着政府责任的缺位。因此,政府还贷公路转让绝不是只要依规报批就合理,与民争利的还贷公路转让应该被禁止。不仅如此,还应该对收费公路建设中的政府还贷公路比例作出强制规定,而不是任由纯粹市场化的经营性公路无限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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