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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公布 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0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广播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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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校车遇拥堵可优先通行 机动车违规不避让校车罚200元

  昨天,《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公布。该条例于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5日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条例规定,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条例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关于校车通行安全,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家长接送

  条例第二条将本条例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对于公众关注的幼儿乘校车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高中生也未被纳入校车服务范围中。该负责人表示:“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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