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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银行卡遭盗刷 不同法院判决不同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05: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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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秀法院:判银行全赔

  番禺法院:判储户银行二八分责

  广州中院:判储户银行五五分责

  人在广州,卡在手中,卡里的钱却在异国他乡被取走了,这样的事情屡见报端。到底谁该对此负有责任呢?

  本报记者发现,不同的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很不一致,关键在于不同的法官对个案中银行和储户的过错责任的认定不同。

  律师观点:

  储户对密码泄露有过失

  银行才能免于相应责任

  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银行声称是储户未妥善保管密码,则银行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从举证能力上讲,绝大部分储户没有能力去自证已妥善保管好密码,而反过来,银行作为强势机构,是有能力通过调取监控录像、侦破刑事案件等方式去举证银行卡密码是如何泄露的。如果储户对密码泄露确有过失,银行才能够免于相应的责任。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专家陈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储户也有保管密码不当的责任。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或判例指导,各地法院的判决确实也有不同。但陈雪认为,处理这类案件的基本原则就是根据过错来分配责任。

  案例1]2009年,黄小姐在某行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开设存款账户,取得银行卡1张和活期类存款对账簿1本。但在2011年7月2日至4日期间,茂名市的另一行分行外经贸局柜员机处,黄小姐的存款账户先后被提款20次,共被取款49300元,产生异地取款费人民币493元和跨行交易费80元,被支取合计人民币49873元。黄小姐在7月15日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报案,随后起诉该行庙前直街支行,要求赔偿其存款账户的损失。

  越秀法院一审认为,该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作为该行业务代理行的另一行茂名市分行设置的柜员机未能识别取款权利人,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该行承担。法院最后判处该行方面赔偿黄小姐全部存款损失及利息。

  广州中院认为黄小姐的银行卡密码是取款的必备条件,应该由黄小姐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但黄小姐未能就此举证。中院最后认定黄小姐和该行庙前直街支行均具有过错,因此各承担一半责任,该行庙前直街支行应赔偿黄小姐24936.5元及利息。

  案例2]番禺冯小姐有一张在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南支行办理的借记卡。2011年2月18日凌晨,冯小姐收到短信通知,告知该卡被取款6842元。翌日查实后报警。这笔款项是在澳门的香港银通ATM柜员机上被取现。但卡一直在冯小姐身边,她将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南支行告上法庭。

  番禺法院认为,已发生的大量银行卡资金被盗的案例证实银行卡磁条信息被复制,均系盗取人在银行的取款设备上装有读卡器。被告不能防范他人非法在其机器设备上安装读卡器,又不能识别非法复制的银行卡。因此,在扣除冯小姐应承担的20%的损失后,番禺法院判决银行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在原告现有账户资金之外另行支付5424元给原告。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番法宣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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