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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4月11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从紧急部署、起草到论证,仅仅历时4个多月,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对外公布施行。条例明确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同时对校车的服务对象范围、校车驾驶人条件等作出规定。
■对服务对象规定 高中生、幼儿未纳入
条例第二条明确关于校车服务对象范围,称校车界定为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指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此外,条例指出,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对“优先权”规定 机动车不避让罚200元
在此次公布实施的条例中,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成为亮点。
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载有学生的校车遇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校车“优先权”的落实,条例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