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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一提起3年多前的这件事儿,就后悔不已。而运管处处罚的依据是: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4月10日《中国青年报》)
我们不反对执法部门对非法营运个体及单位进行正常的处罚,但问题是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既然运管处认定老人是非法营运,就必须拿出老人非法营运的证据,但荒唐的是,运管处给出的解释竟是: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在运管处执法人员的眼里,人是不会轻易做好事的,免费捎带路人一定与钱有关。执法部门曝出如此可笑、视野如此狭窄的执法理念实在让人唏嘘,而这一扭曲的价值观无疑成了权力滥用、腐败滋生的温床。
更为吊诡的是,老人提起诉讼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运管处荒诞的做法:“被告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告虽无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
非法营运指的是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但是必须要区分清楚的是: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我们看到的是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不但没有给出李荣寿与市民有金钱交易行为的证据,反而自己指出了此次处罚的漏洞,即“本案被告虽无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也就是从头到尾,对李荣寿老人以“非法营运”进行处罚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在这一案例中,我们除了廓清事件的迷雾之外,还需要认清这一荒诞判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即普通人做好事都会被以“违背常理”依据进行惩罚,如此简单粗暴的执法,还有谁敢去做好事?还有谁会去助人为乐?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如若得不到纠正,必然会对社会道德以及良好风气造成巨大的破坏。一个民主、文明、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法规制度的支撑,也然离不开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道德是基础,法律是底线,二者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但执法主体严格执法的前提必须是在掌握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绝不能以主观意志替代客观法律,执法主体一旦从自身意志和自身利益出发,忽视法律的权威,必将侵犯公众的权益。
作者:宋勇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