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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一提起3年多前的这件事儿,就后悔不已。罚款者运管处认为,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4月10日中国青年报)
顺路免费带人,显然是一种举手之劳、助人为乐的雷锋品格,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雷锋精神。可是到了安徽合肥运管处那里,却成了“违反基本常理”。真的不知道合肥运管处那里的“常理”,是什么样的“理”,真的希望能够晾到阳光之下晒一晒。而且,顺路免费带人怎么就“违反基本常理”了?
一位打不到车并称有急事的女士,向刚开摩托送完妻子的李荣寿求助,希望搭载一程。李表示不是“摩的”,女士却一再央求。李想,不妨做好事,又顺路,于是答应。到达目的地后,女士说没零钱,李表示不用给钱。该女士走远,李准备离开,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来了,要求暂扣摩托,罚款三万。李要求和那女士当面对质,但没被执法人员允许。运管处交给法院的证据中,证人女士却不是李所捎带的女士,证人女士始终没和李在作为证据的同一录像画面中。安徽省检察院对此进行认真的质疑并提起抗诉,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和合肥市中级法院,却采信着运管处的漏洞多多的证据,导致顺路免费带人的李荣寿奔波4年,还没尘埃落地。
一位退休老人,退休工资不会很高的,顺路免费带一下人,便被罚款3万元,这是什么理?这样的罚款大手笔,足见合肥运管处的雄心大略;这样的罚款理由,足见合肥运管处的发散思维;这样的罚款情节,倒让人想到合肥运管处涉嫌“钓鱼执法”。
难怪人们惊呼雷锋学不起!在笔者看来,即使李荣寿真的收了那女士5元钱,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运管处不予罚款也不构成失职渎职。因为李荣寿是偶然碰上了有人要搭载,这种偶然事件并会经常发生。只要李荣寿不是故意找人搭载要钱,也不是多次搭载她人收钱,如何就构成非法经营?(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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