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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债逾4年 多赔19万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12: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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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因欠债20多万元声称无力还债,虎门一鞋材老板叶某在东泰花园近180平方米的住宅被市第二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并安排拍卖(本报3月16日曾作报道)。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在拍卖前夕,叶某终于将全部执行款交到了法院。

  拖欠厂房租金四年

  2006年,叶某与李某、武某合股在虎门镇白沙村办了一家鞋材厂,厂房的租赁合同是由李某和房东马某签订的。其他两个股东叶某和武某承诺对租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厂房月租2万多元,逾期滞纳金按应付款10%支付。从2007年9月开始,鞋材厂拖欠租金,随后房东马某将李某等三人告上法庭。2008年10月,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武某和叶某共同支付房东马某的厂房租金、滞纳金、水电费等共计19.32万元。

  但判决生效后,叶某等人迟迟没有履行。2011年5月,马某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款本金及违约金累计24万多元。因叶某等三名被执行人都不是东莞本地人,李某、武某既不见人,也查不到财产,房东马某只找到叶某的下落,将其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

  拍卖前夕最终还款

  2012年3月15日上午,虎门法庭执行法官、法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和搬家公司工人赶到东泰花园,对叶某实行强制搬家。叶某向执行法官请求,该房子是她家唯一住房,希望法院再给时间租房。此前,债主马某已垫付租金,为叶某家在东泰花园租了2房1厅的一间商品房,法官拒绝了叶某的请求。登记好叶家物品后,法院请搬家公司将其搬到新家。

  强制搬迁后,执行法官表示,法院下一步将对叶某这套近180平方米的房子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眼见法院动了真格,叶某不得不表示会配合法院,将积极筹款履行还款义务。经与房东马某协商,马某同意叶某可以在2012年4月1日前还清债务。

  3月27日,叶某与房东马某一起来到虎门法庭,核对执行款金额。经统计,叶某需支付判决确定的款项19.32万元、诉讼费4164元、保全费1940元、延期执行期间的利息5.5万元、搬迁费2000元、垫付临时住所租金及押金1.4万元,合计27万多元。

  这个数字,比原来法院判决确认的数额要多付7多万元,比最初欠下的77500元租金和水电费7450元更要多出19万元。而这沉重的代价,只因为一个“赖”字。

  3月29日,叶某终于将执行款27万多元及执行费3477元汇到了法院的执行代管款专户。3月30日,法院解除了对叶某房屋的查封。

  【法官答疑】

  问: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执行该房产吗?

  答: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资金为叶某及其家人在同一小区租赁了一套二房一厅的商品房,足以解决其临时居住问题,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法院还是可以执行的。而且,涉案房产建筑面积高达近180平方米,小区环境较好,叶家只有4人居住,居住面积如此之大的房子却欠款不还,明显不合理。

  叶某拒不迁出法院查封的房产,法院在多次解释和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只能强制搬迁。

  此外,涉案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叶某及其丈夫共有。因房屋为不可分割的商品房,如果进入拍卖,法院在整体处理后,会将案外共有人的财产的相应价款退还给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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