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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50万欠款不存在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1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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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钟紫薇)东莞的朱女士和丈夫闹离婚,小姑子突然上法院起诉兄长购房欠她50万元。面对小姑子的起诉,朱女士却道出欠条造假,兄妹两人乃串通企图要自己承担一半的欠款。

  面对这起蹊跷的借款纠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欠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向国土部门发出调查函,查明房产为赠与,并综合调查审理情况认定欠条是虚假的。

  哥嫂闹离婚小姑子追债

  2010年4月23日,叶某华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称兄长叶某洪在2005年12月1日向她购买了一栋楼房,60万元成交,约定现场支付10万元,剩下的分期支付,但叶某洪至今仍未支付。

  叶某洪告诉法官,妹妹所说属实,要求法院尽快判决即可。不久,叶某洪的妻子朱女士到法院回应这起案件,称案涉房屋转让中,除了10万元是有偿的,其余是无偿赠与,小姑子所出具的欠条是假的,妹妹起诉兄长目的是为了要自己承担一半的欠款。

  朱女士申请参加此次诉讼。但叶某华仍坚持不同意将朱女士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真欠款,还是假诉讼

  经审查,法官发现叶某华于2003年8月15日以赠与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使用权人变更为叶某洪。

  2010年7月5日,叶某华与叶某洪在庭外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叶某洪须在2010年7月15日前归还欠款50万元,否则将把向叶某华购买的房产交由法院拍卖处理,拍卖所得归叶某华。由于朱女士不同意该协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没有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

  法官认为,该案和朱女士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同意追加朱女士为此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随后,朱女士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叶某华表示借条是2005年12月1日写的,而司法鉴定的结论显示,欠条的形成时间是2008年5月30日至6月18日。

  欠条经鉴定存伪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为,案件存在两个可能。从法院向国土部门调查的结果来看,涉案房屋是以赠与方式办理变更登记,并非有偿转让。由于叶某华与叶某洪是亲兄妹,其余部分无偿转让是有可能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般应当对夫妻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夫妻对离婚债务的承担存在利益的平衡和对立。而叶某华与叶某洪存在近亲属关系,存在共同利益。因此,本案确实存在叶某华与叶某洪协调诉讼行为、虚构债务,以便要求朱女士承担债务的可能性。

  在庭审中,叶某华仍坚持不同意追加朱女士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当法院追加朱女士为第三人后,叶某华和叶某洪兄妹俩立即庭外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法院认定,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和国土部门的调查函,以及当事人对欠条形成时间前后的矛盾陈述,认定案涉土地及房屋价值10万元以外的部分为赠与,叶某洪拖欠妹妹5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一审驳回了叶某华的诉讼请求。叶某华上诉后,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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